基本案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吕某(乙方)签订《上海某全约主播经纪合同》,约定甲方担任乙方线上直播、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
合同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经济损失。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安排或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从事商业演艺活动;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等。
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直播,严重违约。原告多次维权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一、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签订的《上海某全约主播经纪合同》于2020年8月3日解除;
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裁决理由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直播,仅直播了几次。被告亦承认有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其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正常直播,其行为显属违约。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5,000,000元的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金额,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投入成本、被告的获益及其违约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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